
桃園市蘆竹警分局大竹派出所一名資訊室52歲許姓警員,涉嫌在109年至110年間,配合監理站代辦業者針對吊扣牌照車輛開立不實舉發單,協助業者重新申請領牌,涉及圖利與貪污。經蘆竹分局自檢調查,報請桃園地檢署偵辦,並於114年12月偵結起訴,蘆竹分局今(115)年3月2日收到起訴書後,依規定正式予以周姓員警停職處分,並將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桃園地檢署說明,檢察官劉威宏指揮桃園市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偵辦許姓警員,涉嫌雇用39歲藍姓、43歲林姓被告擔任登記負責人及員工成立資訊公司,並於104年起,利用許姓警員擔任桃園市警局電腦設備等資訊採購案件承辦人之機會,以上開資訊公司投標桃園市警局資訊採購案並得標承攬。此案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等規定,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主管事務圖利罪嫌,且該公司更為線上賭博集團提供博弈軟體使用,亦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嫌。
經蒐證完備後,於今年4月27日執行搜索許姓警員等人住所及辦公室等9處,並傳喚上開被告3人及證人5人,被告3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涉犯罪嫌重大,當庭逮捕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羈押,但經該法院駁回聲請,檢察官旋即提起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桃園地院重審,復於同年5月6日經該法院審理後裁定羈押禁見。
而專案小組發現法務部調查局42歲洪姓調查官於109年至112年間,協助許姓警員撰寫博薄博弈軟體提供線上賭博集團使用而獲有報酬約30萬元,涉犯刑法第268條之聚眾賭博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經專案小組再於同年5月8日執行搜索洪姓調查官住所及辦公室2處,並拘提洪姓調查官到案,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罪嫌重大,且有滅證之情事,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禁見。
蘆竹分局說明,分局於111年6月間獲悉他單位發生員警配合監理站代辦業者,針對吊扣牌照車輛開立不實舉發單,以利業者請重新領牌等情形後,蘆竹分局立即全面清查,發現周姓員警於109至110年間舉發違規異常,疑協助業者為不實舉發,遂立即自檢自清,將相關資料彙陳警察局督察室並會同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偵辦,及報請桃園地方檢察署指揮。
周員開立不實舉發單,以圖利業者重新領取牌照,涉嫌貪污治罪條例案業經桃園地檢署於114年12月偵查終結起訴,該分局於今年3月2日收到起訴書後,立即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周員停職在案,並將追究相關人員考核監督不周責任。
蘆竹分局表示,此案是分局主動自檢偵辦案件,對於警員違法違紀案件,秉持「警紀警辦」、「嚴懲不法」的立場及「不掩飾、不庇縱、不護短」的態度,展現淨化團隊決心,以維警譽。
本文章來自《台灣線報》。原文:蘆竹警爆開假單圖利業者 桃檢再揪這1事4人遭起訴